很多工地务工人员遇到包工头拖欠工钱,起诉时会把建筑总包一起告,要求总包不仅付工资,还要连带承担欠条里写好的违约金,这种诉求其实没有法律支撑。

首先,保护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法规,管的只有工资本金。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这类规定,目的是防止总包扣着工程款,导致工人拿不到辛苦干活的基本工资。所有相关条文只明确,总包要对拖欠的工钱本金负责垫付、连带清偿,从头到尾没有一条说,总包要承担包工头和工人私下谈好的违约金。违约金属于额外的违约赔偿,不属于法定劳动报酬,不在法律强制保护、要求总包兜底的范围内。

其次,欠条上的违约金是工人和包工头两个人私下约定的,遵守合同相对原则。这笔违约金什么时候给、给多少,都是双方自行商量,总包没有到场协商,也没有签字盖章承诺兜底、担保还债。简单说,这份带违约金的劳务约定,只约束包工头和务工者两个人,不能随便把额外赔偿责任转嫁给毫无关联的总包单位。

再者,随便让总包承担违约金,明显不公平。法定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必须有明确法条才能适用,法官也不能自行扩大责任范围。如果总包已经把全部工程款结清,没有截留钱款,对欠薪这件事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却还要为包工头私下承诺的违约金买单,会大幅加重建筑企业的经营负担,权责完全不对等。

总而言之,建筑总包的兜底责任有清晰边界,只针对工人应得的基本工资本金,且只对符合身份条件的农民工负责,对不符合身份条件的劳务工则无需担责。欠条中双方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包工头个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当判决总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 唐稚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