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登记的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财产负责偿还。个体工商户更换经营者后,对于原经营者经营期间欠下的债务,只要未征得债权人同意转让,或新经营者没有明确愿意承担该债务,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新经营者偿还;但债权人可以向原经营者主张其经营期间的债务。

【案情介绍】2023年8月,余某与李某约定以装修为投资入股筹备中的某健身中心。同年9月,该某健身中心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为某健身中心,经营者为李某。2024年3月1日,李某与受让经营者冉某达成转让合意并签订《转让协议》,主要约定某建设中心以现状转让,转让前的债务由李某承担。协议签订后,某健身中心字号、经营者变更前,余某与李某、某健身中心达成结算约定某健身中心分期偿还余某装修款6万元。3月20日,某健身中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经营者变更为冉某。后某健身中心未按约定偿还余某装修款。余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前的经营者和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该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限期支付余某装修款6万元,驳回了余某对变更后健身中心、冉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为: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新的经营者应否承担变更前的债务。

结合本案事实,在责任归属方面,依据《民法典》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由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主体及责任财产范围在经营期间形成后即确定。字号、经营者变更后,原债务与新经营者无实质关联,故变更前债务应由原经营者承担。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民法典》第518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现行法律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后,新经营者需与原经营者连带承担变更前债务。本案无三方债务承担合意,且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转让前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担,故对于余某主张的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依法由登记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其字号、经营者变更后,原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仍由原经营者负责,新经营者仅在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或明确加入债务的情形下才需承担责任。(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稚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