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未成年人依托电竞陪练等新型服务模式获取劳动收入的现象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民事行为效力纠纷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新课题。
【案情介绍】某公司系“某游”APP的运营主体,该APP为游戏技能交易平台,提供游戏陪练等服务。16周岁的连某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后,既进行大额充值消费,也从事游戏陪练服务,充值金额约20万元,提供陪练服务获利26万元,以公会会长身份从自建公会中获益约153万元。后连某以自身系未成年人且充值金额较大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充值交易无效,请求某公司返还全部充值款项。A公司抗辩称,连某虽未满18周岁,但其收入规模巨大,应认定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消费行为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认定连某与某公司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明确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司法认定标准,平衡了未成年人保护与市场交易安全:对未成年人而言,并非所有网络消费行为都可主张无效,若已具备稳定劳动收入并能独立生活,需对自身消费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网络平台而言,合理认定未成年人行为效力,有助于维护正常经营秩序,避免过度保护导致的交易不稳定;对社会而言,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参与网络劳动与消费,同时推动平台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天津易胜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稚易)
